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6號
債 權 人 賴奕佐
上列債權人賴奕佐因與債務人柯惟俊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賴
奕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對債務人柯惟俊請求新臺幣53,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
如借款契約、借據、支票、本票等;蓋所提出之存證信函,
無從形式認定本件之法律關係存在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