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
債 權 人 石世宜

上列債權人石世宜因與債務人翁玉婷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石
世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債務人依年利率百分之六給付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
?(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
者,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