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
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
上列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鴻耀小吃店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
一、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忠德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
段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