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949號
聲 請 人 黃博程
上列聲請人黃博程因與相對人吳佳倫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黃
博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,系爭本票(票號:CH366993)其發票日為民國111年3
月24日,然聲請人誤繕為民國111年3月4日,請具狀更正。
另提示日早於發票日,於法未合,並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為
何年月日?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