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
聲 請 人 久全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
上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俊傑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,有不可分離之關係,亦
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,應以提示方式為之,聲請人聲請本票
裁定,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(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
1216號判例參照),故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須提出
本票原本供審核,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,因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
本供本院審核,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
補正本票原本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8日送達,有送
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,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繳納抗告費10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0 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