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3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631號
聲 請 人 拾捌汽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彥豪


上列聲請人拾捌汽車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育廷間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拾捌汽車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業經提示,倘經提示,請具體敘明提示
日為「何年月日」?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