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394號
聲 請 人 徐育君
上列聲請人徐育君因與相對人洪偉倫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徐
育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台端所提出聲請狀所示,聲請事項欄記載請求如附表所載
本票金額為新臺幣200,000元,然附表票面金額卻為新臺幣2
0,000元,前後顯有矛盾,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請求金額
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