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56號
聲 請 人 紘洋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政憲


上列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博宇間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紘洋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核,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所載,其票面金額為新臺幣50
0,000元,然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內繕打該本票金額為新臺幣5
0,000元與標的金額、附表金額所載新臺幣500,000元均不相
符,請查明是否有誤繕?抑或有部份清償情事?並請更正確
請求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