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52號
聲 請 人 鄭寶存
上列聲請人鄭寶存因與相對人顏振民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鄭
寶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台端所請求之20紙本票,其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
日?利息請求自提示日起算,然提示日期卻不明,無從得知
利息起算日究為從何時起算?請製作附表(內載:發票日、
票面金額、到期日、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、票據號碼)
乙份,方便本院審核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