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51號
聲 請 人 林雅麗
上列聲請人林雅麗因與相對人莊燈堯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雅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,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
而不獲清償時,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;另本票未記載
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。經核,
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然並未載明提示日為何年月
日,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(票號:WG0000000)之提示日
為「何年月日」?(按本票須經提示,方得行使追索權;所
謂提示,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
)。
二、經核本票原本所載,其發票日為民國110年10月25日,然聲
請人於附表卻繕打為民國110年12月2日,顯為誤繕,請具狀
更正附表之發票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