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
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
上列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CHALOTHON KANTIN
AN(中譯:空狄南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
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
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,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,始得向發
票人為付款之提示,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。倘未到期而為
付款之提示,即不生提示之效力。聲請人聲請之本票聲請狀
記載於到期日前提示,不生提示之效力,請聲請人補正說明
,是否有於到期日後再為提示,如有,其日期為何年何月何
日,並補正利息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