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
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ATAC JENNILYN TRINIDAD(中譯:珍妮莉)間
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BATAC JENNILYN TRI
NIDAD(中譯:珍妮莉)所簽發之本票,屆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
,為此提出本票1紙,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,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,始得向發
票人為付款之提示,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。倘未到期而為
付款之提示,即不生提示之效力。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
所載到期日為111年8月17日,惟聲請人稱於111年2月26日為
付款之提示,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,顯為無效之提示,自該
部分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8  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