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
聲 請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○ ○○ ○○○
(中譯:米娜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
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,標的金額介於新
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,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,000
元。經查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,故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
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
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