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
債 權 人 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佳寬


債 權 人 林水來


上列債權人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林俊忠
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等二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
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因債務各別存在,程序費用
應分別計算,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
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,相對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業於
廢止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
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
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
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
算人者,請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林俊忠、林瑩珠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
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