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3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0年度司促字第1034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


債 務 人 葉家全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
附表: 110年度司促字第010340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27,151元 110年4月25日 14.70% 002 5,151元 110年4月25日 14.71%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