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
原 告 蔡宏仁
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
複代理人 李維仁律師
被 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
訴訟代理人 賴文仁
被 告 楊英雄
楊英主
楊金英
楊英仁
楊英賢
楊崇堅
楊蔡來有


楊家姍

楊桂華

楊桂文
楊桂林
楊桂如

上12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
複代理人 林羣祺律師
被 告 張子仁

邱菁柔
蔡佩諭
上3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。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本件訴訟以改制前臺中高
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有關農業事務事件(下稱另
案)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
規定,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而另案
經原告上訴後,經臺灣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號判決
終結乙情,業據原告提出判決書為證,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
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,有續行訴訟必要。爰依旨揭規定,
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,並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3  日
書記官 許雅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