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1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李俊良
債 務 人 陳泔錞即陳欣維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、1
01年11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,應裁定更正如下

主 文
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原、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姓名
「陳泔淳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陳泔錞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
明書原、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(須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7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