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0年度司促字第679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債 務 人 黃南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、10
0年7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關於債務人「黃南煬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債務人「黃南焬」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暨確定證明書,將債務人名
稱誤載為「黃南煬」,爰依債權人之聲請,更正為如主文所
示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(須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3 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