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附民字第11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附民字第110號
原 告 施華偉
被 告 黃世榮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易字第193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
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違背上開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,法院即應以
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,駁回原告之訴。  
二、經查,被告黃世榮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(本院114年度金易
字第193號),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辯論終結,並定同年
月26日宣判在案,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115年1
月1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
狀上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參,揆諸上開說明,已與首開規定
不合,且無從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儀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