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115年度簡字第90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簡字第90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聰明
000000000000000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5年度
偵緝字第19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 主 文
葉聰明犯竊盜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1,000元折算1日。
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腳踏車1輛,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
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惟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「
告訴人」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
二、被告葉聰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
定,並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,有法院前案紀錄
表在卷可稽,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內故意再犯
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茲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
案所涉竊盜罪之罪質雖不相同,但兩者均屬故意犯罪,本案
甚且具體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,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顯
著成效,更徵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,如不加重其刑,
難認具有矯治效果,且加重最低本刑後,亦不致有被告所受
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,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
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,加重其刑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
物,竟為一己私利,竊取他人財物,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
應予尊重之觀念,行為實不可取;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
行,然迄未與告訴人陳○均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後態
度,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竊取財物之價
值,兼衡被告曾有多項竊盜前科(不構成累犯),並自述國
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
狀,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被告所竊得之黑色腳踏車1輛,屬被告之犯罪所得,並未扣
案,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
段、第3項宣告沒收,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
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
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明理
由,向本院提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香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
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
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偵緝字第197號
  被   告 葉聰明00000000000000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葉聰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
並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。詎其猶不知悔改,竟
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114年9月15日
13時許,在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旁巷內,徒手竊取告訴
人陳○均(98年11月生,真實姓名詳卷)所有之黑色腳踏車1
輛(價值新臺幣8,000元),得手後隨即離去。嗣經警獲報
查悉上情。   
二、案經陳○均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:
 ㈠被告葉聰明於偵查時之自白。
 ㈡告訴人陳○均於警詢之指訴。
 ㈢監視器影像翻拍暨截圖照片、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萬年派
出所職務報告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。被告曾
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徒刑執行完畢,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
紀錄表附卷可稽,為累犯,又本案與前案均屬故意犯罪,彰
顯其法遵意識不足,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,並無使被告所受
刑罰超過其應負擔刑責之疑慮,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
定加重其刑。至被告犯罪所得,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
段規定宣告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
,依同條第3項規定,追徵其價額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高如應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蘇惠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