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
原 告 苑棋芸
被 告 許宗憲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金簡字
第723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
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
㈠訴之聲明:
1.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2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3.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㈡事實及理由:被告提供其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加密貨幣
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,嗣原告之後遭受詐騙,依指示以超商
代碼繳費方式,儲值至上揭幣託帳戶內,詐欺集團成員再轉
購虛擬貨幣,移轉至其他不明帳戶,而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之
去向,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483、17574、19372、19
546、21821、22326、22754號提起公訴,故被告自應償還原
告受騙之損失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書狀。
三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,已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判處罪刑,且未經提起上訴。故原
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,自應駁回,而其假執行之
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
原 告 苑棋芸
被 告 許宗憲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金簡字
第723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
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方面:
㈠訴之聲明:
1.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2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3.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㈡事實及理由:被告提供其幣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加密貨幣
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,嗣原告之後遭受詐騙,依指示以超商
代碼繳費方式,儲值至上揭幣託帳戶內,詐欺集團成員再轉
購虛擬貨幣,移轉至其他不明帳戶,而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之
去向,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7483、17574、19372、19
546、21821、22326、22754號提起公訴,故被告自應償還原
告受騙之損失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書狀。
三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查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,已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判處罪刑,且未經提起上訴。故原
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,自應駁回,而其假執行之
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文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