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
原 告 李國成
被 告 李富桐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2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
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被告李富桐被訴違反洗
錢防制法等案件,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判,因不得上訴
而告確定,嗣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,有該案刑
事判決書、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。嗣後原告具狀
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於115年1月15日到達本院,此有起
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憑,參照前揭說明,即有未合,
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
請,亦失依附,應併駁回。至於原告因被告刑事案件所附帶
之損害賠償請求,業經本院調解成立,已取得和確定民事判
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,並納為上揭刑事判決緩刑負擔(
即上述刑事判決附件二),原告本毋庸重複起訴請求,如被
告未按期履行,宜速陳報執行檢察官評估是否撤銷緩刑、或
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張薰勻
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
原 告 李國成
被 告 李富桐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2
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
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被告李富桐被訴違反洗
錢防制法等案件,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判,因不得上訴
而告確定,嗣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,有該案刑
事判決書、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。嗣後原告具狀
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於115年1月15日到達本院,此有起
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憑,參照前揭說明,即有未合,
且無從補正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
請,亦失依附,應併駁回。至於原告因被告刑事案件所附帶
之損害賠償請求,業經本院調解成立,已取得和確定民事判
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,並納為上揭刑事判決緩刑負擔(
即上述刑事判決附件二),原告本毋庸重複起訴請求,如被
告未按期履行,宜速陳報執行檢察官評估是否撤銷緩刑、或
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
法 官 簡仲頤
法 官 王祥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 記 官 張薰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