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4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交簡字第43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偉智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5
年度偵字第254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洪偉智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
具罪,處有期徒刑4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
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部分刪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
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外,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
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,茲引用如附件。
二、論罪科刑:
 ㈠核被告洪偉智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知悉施用毒品後,已降
低其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,仍於施用毒品致尿液所
含毒品及代謝物逾法定容許標準之情況下騎乘普通重型機車
上路,罔顧自己生命、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,所為實
值非難;兼衡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檢驗結果顯示尿
液中所含毒品品項暨濃度值、素行,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
程度、業工、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(警卷第3頁),與坦承
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
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不予宣告沒收:
  扣案物品均非被告所有,亦非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,且
未經聲請宣告沒收,爰不予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
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院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吟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》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【附件】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偵字第2545號
  被   告 洪偉智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洪偉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於民國11
4年12月2日22時23分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時許,在彰化
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0巷00弄0號住處附近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
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級
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洪偉智於施用毒品後,明知因施用
毒品已欠缺通常之注意力,仍基於施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
工具之犯意,於114年12月2日20時38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
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搭載友人潘志偉上路,嗣為警在
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前,因友人潘志偉未載安全帽為警
盤查,而友人潘志偉先下車欲離開現場遭警攔查,並在洪偉
智同意後盤查機車車廂內包包,為警當場扣得潘志偉所有之
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(為警另案偵辦),並經警徵得洪偉
智同意,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,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1,
620ng/mL、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7,260ng/mL陽性反應。已逾
行政院公告毒品品項之濃度值,而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
編號 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1. 被告洪偉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其於前揭時、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,騎乘機車遭警查獲等事實。 2.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(尿液檢體編號:114A364號)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12月24日尿液檢驗報告(尿液原始編號:114A364號)、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(持有)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、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、現場照片、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、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佐證被告騎乘機車遭警查獲,所採集尿液檢體送驗,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1,620ng/mL、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7,260ng/mL陽性反應之事實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公共危險等罪
嫌。
三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
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林俊杰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邱冠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