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5年度交簡字第3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交簡字第3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SITTHIJAN CHANNARONG(中文姓名:阿納龍)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速偵字第116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SITTHIJAN CHANNARONG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
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罰金
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
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具狀向本院
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件判決,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上訴狀,
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忻彤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 
附件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速偵字第1165號
  被   告 SITTHIJAN CHANNARONG

            男 23歲(民國91年【西元2002年】   8月13日生)
           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SITTHIJAN CHANNARONG自民國114年12月6日20時許起至同日
20時30分許止,在其位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宿舍,飲用酒
類後,仍於同日22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
二輪車上路。嗣於翌(7)日1時45分許,行經彰化縣秀水鄉
彰水路2段與三民街口,因行車不穩,為警於彰化縣○○鄉○○
路0段000號前攔查,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,並於114年12月7
日1時52分許,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,結果達每
公升0.80毫克。
二、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:
(一)被告SITTHIJAN CHANNARONG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。
(二)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
精測定紀錄表。
(三)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車
輛詳細資料報表。
二、所犯法條: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黃淑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