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9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90號
原 告 黃燁廂
被 告 陳平淨(已歿)
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及訴之聲明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(
如附件)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,若因被告死亡,刑
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,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,尚無準用
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
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
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陳平淨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因被告陳平淨
死亡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11
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,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,自應予以
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因本訴駁回而失其依據,應併予
駁回。至同案被告陳學承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因
同案被告陳學承現由本院通緝中,刑事案件尚未審結,待其
到案後由本院另行處理,附此說明。
五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慧欣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