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82號
原 告 盧育翰

被 告 蔡宛容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
法 官 宋庭華
法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