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81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814號
原 告 葉婧瑩
徐麗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被 告 吳愷勳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4年度易字第585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
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