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59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594號
原 告 林順凱
訴訟代理人 吳素艷
被 告 黃念祖
翁梓堯
沈岳樑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641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3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3人被訴對原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部分,
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無罪在案,且原告並未
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爰依上開規定以
判決駁回之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附件:
114年度附民字第594號
原 告 林順凱
訴訟代理人 吳素艷
被 告 黃念祖
翁梓堯
沈岳樑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641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3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3人被訴對原告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部分,
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無罪在案,且原告並未
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爰依上開規定以
判決駁回之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林怡吟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