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52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526號
原 告 吳孟樺
被 告 大葉首席管理委員會
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,法
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,駁回原告之訴。附帶民事訴
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無刑事訴訟
繫屬於法院,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有如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查。惟被告並無
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等情,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-當事人姓
名查詢、索引卡查詢證明、電話紀錄表、電話洽辦公務紀錄
單、刑事紀錄科查詢表、案件查詢證明、案件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。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,顯無刑事訴
訟程序繫屬本院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國源
114年度附民字第526號
原 告 吳孟樺
被 告 大葉首席管理委員會
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判決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又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,法
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,駁回原告之訴。附帶民事訴
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,若無刑事訴訟
繫屬於法院,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,有如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狀章戳日期可查。惟被告並無
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等情,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-當事人姓
名查詢、索引卡查詢證明、電話紀錄表、電話洽辦公務紀錄
單、刑事紀錄科查詢表、案件查詢證明、案件查詢清單在卷
可憑。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,顯無刑事訴
訟程序繫屬本院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,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國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