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
原 告 蔡惠玲
被 告 蔡明浩
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806號加重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
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院
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訴
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806號),
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宣判,且已經確定送執行,原告於1
14年2月25日才提出本案民事訴訟,依據上開說明,本件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出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原告得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
訟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