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39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394號
原 告 阮信杰
被 告 吳旼丞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1610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事實部分爰引本案起訴書(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080、19077號起訴書)之犯罪事
實欄,證據部分引用本案偵審全部卷證資料。爰依法請求被
告吳旼丞賠償。並聲明:
(一)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。
二、被告吳旼丞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吳旼丞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61
0號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
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4年度附民字第1394號
原 告 阮信杰
被 告 吳旼丞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1610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事實部分爰引本案起訴書(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
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6080、19077號起訴書)之犯罪事
實欄,證據部分引用本案偵審全部卷證資料。爰依法請求被
告吳旼丞賠償。並聲明:
(一)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。
二、被告吳旼丞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吳旼丞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61
0號判決無罪在案,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
以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