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3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387號
原 告 高千惠
被 告 王嘉瑤

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95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795
號受理在案,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16時55分辯論終結,並
定於114年12月22日宣判,此有簡式審判筆錄及錄音資料查
詢結果在卷可憑。而原告遲至114年11月27日17時04分許方
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
狀上本院收狀時間戳章1枚在卷為憑,依前開規定,原告之
訴不合法,應以判決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
併予駁回。
三、另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,本件駁回並不影
響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原告尚可在被告刑事案件日後
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,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
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;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,
原告則得逕向本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附此敘
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慧欣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熊霈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蕎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