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
原 告 簡靖諰
被 告 賴玫均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35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
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附
帶民事訴訟,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為請求回復其損害,
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故提起是項訴訟,限於起
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權益,致生損害者,始得為之。
四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4年度訴
字第163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係檢察官起訴被告賴玫均加入
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,而原告簡靖諰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
成員詐騙後,多次透過網路轉帳或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
年籍不詳之車手面交款項,嗣原告發覺受騙後,即配合警方
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面交現金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款
項,被告於向原告收取50萬元現金之際,即為現場埋伏之員
警當場逮捕。而本院審理結果,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
行係屬未遂,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案發前原告遭本案詐欺
集團詐騙之其餘犯行,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訴並非適法,自應
依法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鍾宜津
114年度附民字第1336號
原 告 簡靖諰
被 告 賴玫均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35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
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附
帶民事訴訟,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為請求回復其損害,
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,故提起是項訴訟,限於起
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權益,致生損害者,始得為之。
四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4年度訴
字第163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,係檢察官起訴被告賴玫均加入
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,而原告簡靖諰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
成員詐騙後,多次透過網路轉帳或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姓名
年籍不詳之車手面交款項,嗣原告發覺受騙後,即配合警方
再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面交現金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款
項,被告於向原告收取50萬元現金之際,即為現場埋伏之員
警當場逮捕。而本院審理結果,認被告所涉加重詐欺取財犯
行係屬未遂,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案發前原告遭本案詐欺
集團詐騙之其餘犯行,是以原告此部分之訴並非適法,自應
依法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鍾宜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