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32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325號
原 告 許世傑

被 告 陳建忠(已歿)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1644號),經原告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 實
一、原告方面: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,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建忠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,因被告死亡,業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644號刑事判決諭
知不受理在案,自應依首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其
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
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宋庭華
                法   官 陳建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
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明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