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
原 告 魏婧皊
被 告 張麗雲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19時許前某日,加入WH
ATSAPP暱稱「KOREA」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(下稱系爭詐
欺集團)。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3年9月26日,以LINE暱
稱「張偉」、「UN MILITARY」與伊聯繫,「張偉」自稱是
聯合國敘利亞軍隊中士,佯稱軍隊活動嚴苛,請求伊支付款
項給聯合國以利辦理休假及退休事宜等語,致伊陷於錯誤,
依照「UN MILITARY」之指示,與系爭詐欺集團派出之收款
人員於113年10月17日面交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。嗣伊察
覺有異前往報案,進而配合員警向「UN MILITARY」表示要
進行面交。被告則依「KOREA」之指示,先於113年11月5日1
9時23分許,以WHATSAPP暱稱「Landy」聯繫伊,相約於113
年11月6日9時40分許,在彰化高鐵站內之摩斯漢堡進行面交
,嗣被告於前開時、地,向伊收取200萬元之際,為警逮捕
而未遂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
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
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,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,以被
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,提起
民事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。亦即非犯
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,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請求賠償,其訴為不合法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5號
判決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
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不詳成員向原告行騙,並約定於113
年11月6日9時40分許向原告取款,惟因原告配合警察誘捕偵
查,經警於同日查獲被告,被告因此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
財未遂罪及洗錢未遂罪,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
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。惟本件
原告所欲請求賠償者,係其於113年10月17日受騙而交付之4
0萬元,此非本案刑事案件之審理範圍,自不得於本案刑事
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向本院提
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
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依附,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忻彤
114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
原 告 魏婧皊
被 告 張麗雲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5日19時許前某日,加入WH
ATSAPP暱稱「KOREA」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(下稱系爭詐
欺集團)。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先於113年9月26日,以LINE暱
稱「張偉」、「UN MILITARY」與伊聯繫,「張偉」自稱是
聯合國敘利亞軍隊中士,佯稱軍隊活動嚴苛,請求伊支付款
項給聯合國以利辦理休假及退休事宜等語,致伊陷於錯誤,
依照「UN MILITARY」之指示,與系爭詐欺集團派出之收款
人員於113年10月17日面交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。嗣伊察
覺有異前往報案,進而配合員警向「UN MILITARY」表示要
進行面交。被告則依「KOREA」之指示,先於113年11月5日1
9時23分許,以WHATSAPP暱稱「Landy」聯繫伊,相約於113
年11月6日9時40分許,在彰化高鐵站內之摩斯漢堡進行面交
,嗣被告於前開時、地,向伊收取200萬元之際,為警逮捕
而未遂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
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
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,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,以被
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,提起
民事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。亦即非犯
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,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
請求賠償,其訴為不合法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5號
判決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
、洗錢之犯意聯絡,由不詳成員向原告行騙,並約定於113
年11月6日9時40分許向原告取款,惟因原告配合警察誘捕偵
查,經警於同日查獲被告,被告因此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
財未遂罪及洗錢未遂罪,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496號
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等情,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。惟本件
原告所欲請求賠償者,係其於113年10月17日受騙而交付之4
0萬元,此非本案刑事案件之審理範圍,自不得於本案刑事
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向本院提
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
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依附,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