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2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253號
原 告 張顯崇
被 告 黃婉綺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94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黃婉綺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張顯崇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英豪  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高郁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宜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