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2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233號
原 告 孫培珊
被 告 TAPUANG WIWAT(中文名:威瓦)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65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TAPUANG WIWAT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
孫培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
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蕉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