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11號
原 告 徐謙


被 告 莊智雄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4年度訴字第6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
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案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,將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法 官 高郁茹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彭品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