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008號
原 告 洪文才
被 告 劉寶玉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(114年度易字第672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,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四、經查,依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,原告請
求損害賠償之範圍均與所受傷勢相關,堪認係就被告涉犯傷
害罪嫌部分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。惟本件被告被訴傷
害等案件,其中涉犯傷害罪嫌部分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
字第672號判決無罪在案,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。又原告
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爰併予駁回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鮑慧忠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淞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吟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