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
原 告 黃琳枝
被 告 陳淳民
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