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棄損壞114年度簡字第30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簡字第3069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明憲




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2613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 主 文
劉明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累犯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「現場監視
錄影翻拍照片10張」應更正為「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2張
」外,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。
(二)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
年度交上易字第1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,於民國1
13年5月2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,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
卷可憑。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
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被告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
5年內,即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足見其刑罰
反應力薄弱,未能自前案執行紀錄記取教訓,主觀上有特
別之惡性,且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,倘
予以加重最低本刑將導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,且經
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
,故爰就本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   
  
(三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並審酌被告僅因心情不好,即
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宣洩情緒,致告訴人受有財
產上之巨大損害(約新臺幣80萬元),所為實難輕縱,且被
告迄未賠償告訴人;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兼
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
,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無業、領有輕度身心障
礙證明及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
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表明上訴理由,
向本庭提起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,
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育嫻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
公眾或他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


附件:
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  恆股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26137號
  被   告 劉明憲 

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,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劉明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,
於民國113年5月2日執行完畢。詎其仍不知悔改,基於毀損
之故意,於114年10月22日17時10分許,酒後在鄭伃純所管
領之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桃源門市,以腳踹
方式破壞該處電動門,並徒手推倒店內之貨架及陳列商品,
再徒手砸破冰箱透明玻璃門2個,又推倒店內桌椅及其他陳
列商品,而使上開物品毀損,喪失其正常效用,足生損害於
鄭伃純。
二、案經鄭伃純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劉明憲坦承不諱,核與告訴人鄭伃
純指訴情節相符,有警詢筆錄、偵訊筆錄可參。此外,並有
酒精測定紀錄表、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0張、現場及查獲
照片12張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(處)理
案件證明單等附卷足憑,被告犯嫌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。被告曾受如犯
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
紀錄表在卷可稽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
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。衡
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、罪質、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
與本案犯行不同,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未及1年內旋即
於短期內內再犯本案犯行,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,對
刑罰之感應力薄弱,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,並無司法院大法
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
負擔罪責之疑慮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2  日
 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陳振義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魯麗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