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
原 告 洪珮庭
被 告 楊崇敏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46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、第505條
第1項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(原
告已與被告私下達成和解,有和解書附於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
6號卷第103頁可參,併此敘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
法 官 李欣恩
法 官 林慧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曾靖雯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61號
原 告 洪珮庭
被 告 楊崇敏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46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、第505條
第1項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(原
告已與被告私下達成和解,有和解書附於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
6號卷第103頁可參,併此敘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
法 官 李欣恩
法 官 林慧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曾靖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