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1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10號
原 告 謝芙芸
被 告 黃智鴻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795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查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
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陳文俊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10號
原 告 謝芙芸
被 告 黃智鴻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刑案114年度金簡字第795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查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
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陳文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