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5號
原 告 黄煇宗
被 告 阮儀煌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(114年度簡字第3045號)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規定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(請求給付新臺幣【下同】2萬元及利息
與假執行部分)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(請求金額逾2萬
元部分,另行判決駁回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
法 官 林怡君
法 官 張亦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忻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