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69號
原 告 吳鴻麟
被 告 陳進聰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(114年度簡字第2753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
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陳建文
法 官 徐啓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