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8號
原 告 林秀蓁
被 告 陳惠珍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715號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
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
法 官 徐啓惟
法 官 宋庭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秀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