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3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35號
原 告 彭慰
被 告 李翠蘋

巫瑞宏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97號
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
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上開規定,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李翠蘋等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彭慰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
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鈺昕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蕉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