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1號
原 告 游世榮
被 告 游銘承
康凱智
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4年度金簡字第643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被告賴廷
瑋部分,業與原告游世榮調解成立,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可查,
即由本院逕行報結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張琇涵
法 官 林明誼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