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
原 告 HO VAN DONG(中文名:胡文銅)

被 告 李俊賢
治鼎科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謹銘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),經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
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
法 官 陳彥志
法 官 李怡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亭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