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54號
原 告 鄭聿凱

被 告 張晴崡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陵萍
法 官 林慧欣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 記 官 許喻涵